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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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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改革前置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自治区人大、政府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第三十六条 多渠道引进智力。采取聘请讲学、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科技合作等多种渠道,不拘一格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用智单位可按岗位、任务、贡献给予报酬,也可按生产要素分配。
  
  第三十七条 加强大中型企业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商管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公开选送一批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和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公司研修、挂职学习。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
  
  第三十八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任聘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生在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先接收档案,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选拔任用和激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建立健全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选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拓宽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途径,推动高素质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提供科学依据。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第四十条 努力建立人才小高地。自治区设立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金,对留学回国人员创业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给予一定的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北海中华专家园和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自治区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实行更为灵活、更为优惠的办法,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广泛吸纳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引进急需人才,可简化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正高职称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可不迁户口,其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子女入园、入学、就业等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高级人才的待遇。困难企业下岗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称号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等人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其待业两年内基本生活费不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两倍,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四十二条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才与公有制单位人才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户籍、学习、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逐步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单位领导除外),在完成本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在外单位兼职,实行多职多薪。
  
  第四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都可享受前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和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支持。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实行公开举报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发展规划目标,根据国家促进小城镇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设立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城镇规划经费补助、城镇市政公用和基础项目建设补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发行债券贴息。“十五”期间,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资金,与自治区集中调剂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并作为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市(地)、县(市)也要设立该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城镇环保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城镇绿化和城镇治理生活污染、环境保护研究开发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补助、贷款贴息。重点市、县也要设立该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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