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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要求,经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认真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取消133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调整5项行政审批事项。 现将《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停止审批。但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原审批部门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通知接收部门及单位,接收部门及单位要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转变工作方式,做好服务工作。 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三、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接收部门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制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责任、审批权限、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凡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五、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今年还要继续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71项,核准22项,审核17项,备案23项)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1项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本市权限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登记备案) (二)核准1项 化肥经营单位批发资格(改为工商登记)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国家经贸委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经营二类监控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经营单位) (二)审核1项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单位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审批3项 1.设立旧货企业(改为备案) 2.住宅配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产权交易及关、停、并、撤(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3.餐饮业、旅店业企业等级评定(改由行业协会采取自律方式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审批3项 1.境外组织在本市高等学校中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开工计划(改为备案) 3.权限内市属高校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保留审查教育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后有关审查初步设计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审批2项 1.认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市政府[2001]38号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的通知》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