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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接上页]

  2.认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市政府[2001]38号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二)核准3项
  
  1.技术市场经营单位与管理人员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2.技术合同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三)审核2项
  
  1.国家八六三计划和国家攻关计划项目立项(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2.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北京市公安局
  
  (一)审批13项
  
  1.开办机动车维修业(改为备案)
  
  2.处置退役、废旧放射源(改为备案)
  
  3.建立经济民警队伍(改由市保安公司承担)
  
  4.经营旧货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5.经营印刷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6.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及在社会上流通票证准印(下放公安分县局)
  
  7.开办旅店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8.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下放公安分县局)
  
  9.外省市单位、个人到京购买剧毒物品和本市到外省市购买剧毒物品(下放公安分县局)
  
  10.设立爆破物品服务公司(下放公安分县局)
  
  11.生产、销售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应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12.消防设计方案(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消防设计方案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13.消防施工图(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消防施工图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核准1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三)审核1项
  
  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取消市公安局审批部分,统一由市广电局管理)
  
  (四)备案16项
  
  1.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国人携带猎枪出境申领运输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月增加射击人数和枪、弹损耗及安全情况(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4.射击场子弹、射击场活动(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存放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库(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枪支、弹药保管人简历(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7.持有运动枪、弹药单位(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8.接受外国人赠送或转让猎枪弹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9.持有气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0.营业性射击场所安全合格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2.灌充、使用氦气球(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3.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根据《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应为审批事项,不再重复设置备案事项)
  
  14.经销消防产品资格(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5.外地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6.境外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
  
  (一)审批6项
  
  1.票据承印厂资格(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2.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经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属于禁止事项,不再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记账本位币变更(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6.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重要财务事项(改为备案)
  
  (二)审核1项
  
  外贸公司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资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规定,财政部不再审批)
  
  北京市人事局
  
  核准1项
  
  刊播人才招聘启事(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核准2项
  
  1.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取代公费医疗制度)
  
  (二)备案1项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审批5项
  
  1.新征地建设项目选址(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
  
  2.建设项目规划要点(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
  
  3.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改由业主自主决定)
  
  4.非重点地区、非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下放区县政府或市规划委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由设计单位执行,市规划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外省市设计机构在京承接建设项目(属于地区保护行为,不再审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一)审批6项
  
  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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