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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认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根据市政府[2001]38号文件《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取消此项审批) (二)核准3项 1.技术市场经营单位与管理人员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2.技术合同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3.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三)审核2项 1.国家八六三计划和国家攻关计划项目立项(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2.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改为组织专家论证推荐) 北京市公安局 (一)审批13项 1.开办机动车维修业(改为备案) 2.处置退役、废旧放射源(改为备案) 3.建立经济民警队伍(改由市保安公司承担) 4.经营旧货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5.经营印刷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6.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及在社会上流通票证准印(下放公安分县局) 7.开办旅店业(下放公安分县局) 8.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下放公安分县局) 9.外省市单位、个人到京购买剧毒物品和本市到外省市购买剧毒物品(下放公安分县局) 10.设立爆破物品服务公司(下放公安分县局) 11.生产、销售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应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12.消防设计方案(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消防设计方案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13.消防施工图(保留审查消防初步设计,在此之后的有关审查消防施工图环节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核准1项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三)审核1项 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取消市公安局审批部分,统一由市广电局管理) (四)备案16项 1.国外客商加工、生产仿真玩具手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国人携带猎枪出境申领运输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3.月增加射击人数和枪、弹损耗及安全情况(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4.射击场子弹、射击场活动(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5.存放射击运动枪支、弹药库(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6.枪支、弹药保管人简历(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7.持有运动枪、弹药单位(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8.接受外国人赠送或转让猎枪弹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9.持有气枪(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0.营业性射击场所安全合格证(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1.消防产品生产、维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2.灌充、使用氦气球(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3.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根据《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应为审批事项,不再重复设置备案事项) 14.经销消防产品资格(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5.外地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16.境外消防产品在京销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 (一)审批6项 1.票据承印厂资格(改为招投标方式确定) 2.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经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属于禁止事项,不再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记账本位币变更(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6.市属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重要财务事项(改为备案) (二)审核1项 外贸公司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资格(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规定,财政部不再审批) 北京市人事局 核准1项 刊播人才招聘启事(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核准2项 1.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取代公费医疗制度) (二)备案1项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审批5项 1.新征地建设项目选址(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 2.建设项目规划要点(并入审批规划意见书) 3.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改由业主自主决定) 4.非重点地区、非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下放区县政府或市规划委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由设计单位执行,市规划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外省市设计机构在京承接建设项目(属于地区保护行为,不再审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一)审批6项 1.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