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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接上页]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审批1项
  
  生产法定药用辅料(纳入药品生产审批,不再单独设置)
  
  (二)审核2项
  
  1.二、三级野生药材采药证(北京不属于二、三级野生药材主产地)
  
  2.麻黄素年度生产计划(截至目前,国家未在北京市指定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
  
  北京市水利局
  
  审批1项
  
  取消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水利部门意见(保留审查水利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北京市农业局
  
  (一)审批2项
  
  1.除兽用生物制品外,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城区范围外,将郊区范围的审批权下放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2.动物诊疗许可(除城区范围外,将郊区范围的审批权下放郊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审核1项
  
  北京地区使用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资格(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1项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计(纳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不再单独设置)
  
  备案2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临时许可(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2.外地广播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证书(改为市场调节)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一)审批1项
  
  印刷企业变更(改为备案)
  
  (二)核准2项
  
  1.出版物异地印刷(改为备案)
  
  2.作品版权登记(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三)审核1项
  
  出版物总发行企业设立及变更(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直接审批)
  
  北京市文物局
  
  审批1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文物设计方案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查文物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北京市园林局
  
  (一)审批2项
  
  1.提出建设项目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意见(并入审查绿地规划方案)●
  
  2.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专业设计(并入审查绿地规划方案)●
  
  (二)核准1项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企业资质(改由事业单位承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审核1项
  
  从事外事服务工作单位资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审批)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审批2项
  
  1.修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留审查人防初步设计环节,在此之前的有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节改为提供咨询服务)
  
  2.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改为备案)●
  
  (二)核准1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改为备案)
  
  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备案1项
  
  乡镇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下放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一)审批1项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二)审核1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三)备案1项
  
  卫星地球站(含发射单元)系统\15w以上短波台(改为日常监督管理)
  
  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审批3项,备案2项)
  
  (一)审批3项
  
  1.原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有毒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资格”转交北京市卫生局
  
  2、原由北京市公安局承担的“开办机动车解体厂”转交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原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机动车检测单位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转交北京市公安局
  
  (二)备案2项
  
  1.原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超过应招标范围项目不招标的建设工程”转交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原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50万元造价以下不经招标的建设工程”转交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注:一、加“▲”的审批事项,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二、加“●”的审批事项,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再正式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前,上述取消的审批事项仅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规定的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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