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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是省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省政府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管理,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的精神,必须抓紧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行管局)负责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统一管理,统一向房地产部门申办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等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省行管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作特殊情况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省行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包括联合开发等)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未经省行管局同意,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省行管局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严格按照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字[2000]235号)执行,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省行管局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需建机关办公用房应先向省行管局申报,由省行管局统一报省计委审批,统一安排建设,依法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由省行管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统一调配。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单位,需向省行管局申报。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部分),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整办公用房面积;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省行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年限、破损程度和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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