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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晋财农[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7
【实施时间】 200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扶贫办、省计委(以工代赈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尽快开设扶贫资金专户。要求六月底前属于中央、省确定的贫困县和贫困插花县财政全部建立专户,并按专户要求运作。七月底前进行检查。
  
  二、所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原山西省财政厅晋财农[2001]325号文“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以工代赈部分由县财政局对以工代赈专户”和省扶贫办公室有关文件要求扶贫移民资金已建立专户的,停止执行,全部纳入各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三、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
  
  2、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四章 项目的确定及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六章 报账制会计核算
  
  第七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制度
  
  第八章 附则
  
  附件1:财政扶贫项目合同协议书
  
  附件2:扶贫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附件3:财政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
  
  附件4: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拨单
  
  附件5: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单
  
  附件6:支出明细表
  
  附件7: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表
  
  附件8: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表1、2、3
  
  附件9: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情况表1、2
  
  附件10:资产负债表
  
  附件2 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书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的全过程中,各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是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实施工程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等;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内外扶贫资金(含省财政安排的煤炭扶贫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配套资金。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设置及管理
  
  第五条 省、市(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列入本级支出的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扶贫资金预算下达情况和扶贫项目报账进度及时向扶贫专户调度资金,以保证扶贫资金报账需要。省财政厅依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预算,及时拨入市地财政的国库支农专户和预算外煤炭扶贫资金专户。市(地)财政连同本级下达的扶贫资金预算依次拨入县级财政国库支农专户和煤炭扶贫资金专户。县财政国库要依据项目建设预算首次将支农专户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本级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及煤炭扶贫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拨入县级财政的扶贫资金专户,执行中,根据扶贫资金项目报账进度,将剩余资金分两次均衡拨入专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凭同级财政部门农财处(科、股)出据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拨单及预算经费请拨单(预算经费请拨单按各市地、县财政总预算会计使用的请拨单格式)对项目拨付资金。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定期转作本金,用于各级财政安排扶贫资金配套使用。
  
  第八条 年度终了,“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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