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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通[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昆明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要求,解决好我市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昆明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拟定了《2002年昆明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2年昆明市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开展“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主题工作年”活动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02年昆明市旅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旅游环境、提升城市旅游形象、发展旅游经济为目标,加强旅游环境诚信建设,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巩固和提高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水平,全面改善和优化旅游大环境,为争创“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打好基础。基本要求是:通过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整治,以“诚信”为宗旨,提高导游队伍管理水平、旅行社规范经营水平和旅游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旅游购物、消费无“宰客”,“一日游”无重大投诉,旅游经营无“黑社”,导游服务无“野导”,旅游交通无重大责任事故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认真落实旅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1、《昆明市旅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和国际旅游业的惯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确定的行为规范,是昆明地区旅游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最低标准。要加大教育普及、监督管理力度,继续予以坚决贯彻落实。
  
  2、《办法》所规定的昆明市旅游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是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的基础条件,必须坚持严格执行。
  
  3、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将相应给予各种行政处罚,直至停止或取消从业人员资格。由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市旅产办检查督办。
  
  (二)加强整顿旅游购物、消费市场秩序
  
  1、依法查处购物商店、摊贩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诱迫购物,重点打击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各相关购物场所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规定,推行旅游客人在昆购物消费权益保障责任制。要求:全市消费、购物企业对出售的商品和服务实行不满意就退货的责任制;导游实行团队消费、购物执业责任制;旅行社实行安排团队消费、购物营业责任制。建立旅游团队购物、消费无退赔偿主体时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赔偿责任制。
  
  3、坚决禁止私拿、私授回扣行为。建立旅行社与旅游购物商店、旅游景区(点)等消费场所公开合规的佣金收授制度,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的分配比例,并纳入规范管理。
  
  4、维护优秀旅游城市信誉,落实和兑现服务承诺。对游客公开承诺的旅游路线或景点,要严格按预定行程完成。游览中导游要热情、主动地搞好服务,严禁临时改变路线、减少景点、诱导或强制购物。
  
  5、酒吧、茶室、网吧、咖啡馆、卡拉OK、舞厅、歌厅等旅游餐饮、娱乐消费场所要树立“旅游客人无错误”观念,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接待水平,坚决杜绝高价“宰客”、强迫消费、质次价高、扣押游客等现象,如有投诉,经查实后即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由市旅游局、工商局、商贸局、公安局、园林绿化局、文化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和旅行社行会、导游行会、各景区(点)管理部门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市旅产办检查督办。
  
  (三)全面清理和整顿导游队伍
  
  1.严厉打击非法导游活动。重点查处无证从事导游活动和伪造、冒用、借用他人导游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正规旅行社接待私自带团的导游行为;严厉打击以色情服务为目的的“伴游”、“陪游”等非法活动。
  
  2.坚决清除政治、道德、业务素质不合格的导游人员。严厉查处超计划、超次超时购物、私拿回扣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变更旅行活动安排、降低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依法打击诱导和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殴打和谩骂旅游者、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认真查处导游讲解过程中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导游人员要坚决给予惩处,直至吊销导游从业、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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