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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四);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6)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及相关资料(审核完毕,由各主管区、分局和基层分局负责保管,不再退回企业); (7)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报表及原始凭证: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⑤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⑥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⑦企业签章的出口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存根联,企业需在发票上另行加注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 ⑧出口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 ⑨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税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