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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年度出口的,应在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对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年度出口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办理《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须提供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返纳已退税款的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 (6)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免抵退税审核由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负责初审,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负责复审,管理科内设征收管理岗和退税管理岗。全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名单附后)在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完毕后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免抵退税申报应于受理当月月底前审批完毕。对全年出口销售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免抵退税企业,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优先审核,并于25日前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1、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或应纳税额计算有误的,由检查科通知企业补税或在下期增值税日常申报时进行相关调整处理。 2、次月4日前,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将本单位负责终审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上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应将本单位负责终审的企业“免抵退”税资料退回各主管区、分局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由各主管区、分局检查科(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退回管理科保存。 3、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七)给计划征收局,并传给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和企业各一份,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10日前,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计划征收局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及时通知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征收管理岗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如进项税额是否真实、有效;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已退税额”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是否已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对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