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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02]14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0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退税管理岗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期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单证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管理科退税管理岗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须持手册原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管理岗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凭该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凭该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管理科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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