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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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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工作和民兵训练费用,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通过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乡政府适当补助。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并停征。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根据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的实际,全省从2002年起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逐步取消的上限是:每个农村劳动力2002年最多不超过25个,2003年最多不超过20个,2004年最多不超过10个,2005年全部取消。各地要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不得随意加重农民的劳务负担。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一步取消“两工”。取消“两工”后,除遇到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一般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沿长江、洞庭湖区进行的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地方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时解决,不能再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也应按照“谁建设、谁拿钱”和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耕地,承包面积发生变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对有纳税任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按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定。
  
  2.核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正常年景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核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常年产量,按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村里有统计数据的,以统计数据为依据;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由农民参加评定。也可以村为单位测算出一个平均数,再对农产进行评估和调整。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对不生产主粮的土地,按土地的生产能力折算主粮。常年产量一经确定,要保持长期稳定。为了严格控制农民负担,各县市区要对计税常年产量实行上限控制。少数乡、村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农作物品质优良、单产较高的,其亩平常年产量可略高于全县平均常年产量,但提高的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各地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全省农业税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7%,对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定的贫困地区、国有农场等的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各地具体适用税率和农业税征收总额由市州政府按照比现行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的原则审核,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4。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直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场粮价等因素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的品目、税率和征收环节。应税特产品中的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糖料蔗、竹笋、棕片和木本油料在收购环节征收,其他应税特产品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既要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又要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只征收农业税或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重复交叉征税和平均摊派税收。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均为正税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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