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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3
【实施时间】 2002-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

[接上页]

  原由乡村集体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或只承包少量土地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的平均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并纳入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
  
  (七)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实行代金制。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收购粮食和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按村设帐,审核预算,审查开支,不准截留、平调和挪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八)实行村内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取消“两工”和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后,村内进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一事一议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收取时向农民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工最多不超过10个。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张榜公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审计。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凡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要实行政企、政事分开,管好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对农民的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人学、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经批准纳入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应登记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精简优化农村小中学教师队伍。要按照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湘发[2001]5号文件的规定,联系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精简机构和分流人员的工作,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在人员分流工作中,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预乡镇机构改革的具体事务。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从微观管理集体经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着力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教育改革的整体目标和要求,适当调整农村教育布局,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1]74号文件精神和省里的规定,认真做好中小学教职员工的核编工作,严格控制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比例,并辞退不合格教师,清退农村代课教师以及学校临时雇请的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对不符合教师条件的分流人员不得安排到教师岗位。要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同时,要采取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三)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该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该核销的核销。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债务的具体处理办法,不能简单地由政府背起来,也不能摊到群众头上,避免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防止出现突击清欠、突击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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