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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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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切实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从2001年起,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限上收到旗县。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教职工编制标准,盟市、旗县进行校点布局调整,逐级逐校确定学校规模和教职工人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逐县审核,确定各旗县的教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旗县财政部门设立“工资资金”专户,按规定的工资数额,拨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由学校按本校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方法予以解决。
  
  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监督、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或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八)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村牧区教育的投入。财政拨款是农村牧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全区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努力提高“两个比例”,做到“三个增长”。各级政府都要确保国家在农村牧区各个教育项目的配套资金。要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自治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各旗县不同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和当地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测算,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为原则,合理确定农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旗县、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对于因财力不足,不能按定额安排经费的贫困地区,上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帮助。
  
  自治区普教专款在上年基础上每年以10%的递增比例增加,以后视财力情况再逐年增加。自治区预算内用于教育的基本建设经费提高的部分重点用于基础教育。设立扶困助学专款1500万元,用于义务教育特困生减免书杂费和特殊教育补助。积极运用财政、金融、税收政策,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面向农村牧区投资办学或捐资助学。农村牧区学校要大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发展校办产业,推广科技成果,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九)依法落实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未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农牧区教育费附加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主要用于本乡镇、苏木范围内乡、村两级中小学校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要坚决纠正将教育费附加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等现象。不得以教育费附加抵顶、冲销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实行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确保当地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
  
  (十)加快农村牧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切实改善办学过于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积极而有效地指导这项工作,本着既要满足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又要相对集中,提高办学效益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要把布局调整与实施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学制过渡、撤乡并镇结合起来,不能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要合理处置、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的空余校舍,避免教育资源流失。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实行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一)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良好机遇,认真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和二期“义务教育工程”,按要求落实各项配套资金,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积极实施“北京、内蒙古教育对口支援协作工程”,加快落实区内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规划方案。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建立并实行贫困地区困难学生杂费、书本费、寄宿费减免制度。从2001年秋季开始,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中尚未普及初等教育旗县的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生和尚未实现“两基”达标旗县的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生,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同时在农村牧区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和推广循环教材。各地要积极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开展助学活动,帮扶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要把农村、牧区中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规定比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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