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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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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扎扎实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要坚决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教育局长和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对可能危及师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校舍、交通、火灾隐患和饮食卫生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坚决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因管理不严、工作疏漏、掉以轻心,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和网络安全的管理,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十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础教育督导制度。大力加强“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强化对“两基”达标的过程督导。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实行“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复查的年检制度。要发挥盟市、旗县两级督导机构的作用,采取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抽查、以盟市复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开展对中小学德育、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初中生辍学、薄弱学校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要构建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机制,开展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和评价,开展“两基”巩固提高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表彰活动。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教育督导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督学,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三十四)重视和发挥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作用。中小学校要主动加强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利用现有社区教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青少年宫、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场)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等,都要为青少年开展文化、艺术、科普、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各级各类学校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学校设施向社区中小学生开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关心和支持社区教育活动设施建设,积极构建社区教育的网络体系。要积极办好家长学校,有效地调动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支持学校教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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