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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三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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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
  
  按照“以退保进、以放促活”原则,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引导中小企业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合资合作、拍卖出售、托管联合、破产兼并等形式大胆探索,创造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着重从所有权上放开搞活。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对亏损微利的中小企业实施产权改革,促使国有资本尽快退出,实现民有民营。鼓励企业职工、国内外客商、非公经济组织、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等购买国有产权,自主经营。同时适应产权变更需要,转换职工身份,调整劳动关系。
  
  采用灵活多样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所得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和加强社会保障。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原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配股、让渡、预留部分,明确为转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股权归个人所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明确为员工个人股。
  
  建立企业股权流动机制,打破股权平均格局,促使股权向经营班子、技术人员和骨干群体集中,中层以上干部持股占职工持股的50%、经营班子持股占中层以上干部持股的50%、经营者持股占经营班子持股的50%。
  
  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向科技、出口型的“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为国内外大企业加工配套或与大企业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健全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社会化服务和融资担保的服务体系。
  
  我市国有企业中,除少数公益性企业外,其余都要全面放开搞活,逐步减持或全部退出国有资产。对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本着宜股则股、宜破则破、宜卖则卖的原则进行改革改制;对已改制企业,凡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的要进行二次产权改革;所有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稳妥地进行国有产权和国有职工身份“两个转换”;进一步深化以分配制度为重点的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3、加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董事会组成人员,大企业(集团)不超过13人;中型企业不超过9人;小型企业或股东在100人以下的不超过7人。经营层出任董事的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2。董事不得兼任监事。大企业(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必须分设,有条件的公司可聘任独立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按董事会2/3的比例设置,但一般不得少于3人组成,监事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和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召集人列席董事会、经理层的日常会议,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经营管理行为、财务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也要参照《公司法》规定,产生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退出市场机制,破产重组劣势企业
  
  继续加大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的力度。充分利用国家继续实施破产、债转股等政策,争取一批大中型特困企业列入国家破产计划。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长期关停,符合破产条件而未能进入计划的企业,采取政府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社会保障部门解决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资源配置的方式,依法实施破产。对不符合产业方向、长期亏损的企业、“五小”企业和“三废”排放不能达标的企业,继续加大关停并转破的力度。推进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盘活和发挥现有存量资产的作用,壮大优势企业。通过减持股权、资产变现、嫁接改造等多种形式,促使国有资本从非优势产业的竞争领域逐步退出。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市属150户左右已陷入困境、难以为继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有序退出市场的问题。
  
  5、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完全分离、共建共管两种基本模式,加快实施我市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步伐,三年内完成昆明地区国有企业自办的145所中小学校剥离工作,其中,中央、省、部属企业办学校112所,占企业学校总数的77%。分离企业办学校所需经费,实行四年过渡期。分离当年,仍由企业按前三年办学经费的平均数拨付;从第二年开始,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按25%的比例逐年递减,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对地处远郊、难以分离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在教学业务纳入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管理的同时,由当地政府全额返回教育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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