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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润分配原则的通知│1986.1.22 │计制度,该文自然失效。│ │││││ ├──┼──────────────┼─────────┼─────────────┤ │28│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外│穗府[1986]22号││ ││贸公司的通知│1986.3.14 │过时失效。│ ├──┼──────────────┼─────────┼─────────────┤ │29│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穗府[1986]41号│已被《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br / br / ││的通知│ 1986.5.2 │规定[1997]12号文所代替。│br / br / ├──┼──────────────┼─────────┼─────────────┤br / br / │30│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穗府[1986]53号│已被2001年3月23日颁布 │br / br / ││励办法》的通知│1986.6.26 │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br / br / ││││法》替代。│ ├──┼──────────────┼─────────┼─────────────┤ │31│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人均居│穗府[1986]56号│已过适用期。│br / br / ││住两平方米以下困难户住房│1985.7.5││br / br / ││问题的方案》的通知│││ ├──┼──────────────┼─────────┼─────────────┤ │32│转发《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穗府[1986]66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br / br / ││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1986.8.15 │要。│ ││知│││ ├──┼──────────────┼─────────┼─────────────┤ │33│关于颁布《广州市行政事业性│穗府[1986]72号│已被《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br / br / ││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9.3 │费管理条例》所涵盖。│ ├──┼──────────────┼─────────┼─────────────┤ │34│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穗府[1986]75号│上位法已更改。│ ││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9.12││ ├──┼──────────────┼─────────┼─────────────┤ │35│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穗府[1986]92号││br / br / ││等四个部门<关于对困难企业│1986.10.30││br / br / ││和职工做好扶持救济工作的││适用期已过。│br / br / ││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 │36│印发《关于发挥广州地区科技│穗府[1987]10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br / br / ││优势,促进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7.2.14 │要。│br / br / ││定》的通知│││ ├──┼──────────────┼─────────┼─────────────┤ │37│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个体工│穗府[1987]13号│适用期已过。│br / br / ││商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3.7 ││ ├──┼──────────────┼─────────┼─────────────┤ │38│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穗府[1987]14号│适用期已过。│br / br / ││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1987.3.5││br / br / ││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 ├──┼──────────────┼─────────┼─────────────┤ │39│印发《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穗府[1987]1号 │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br / br / ││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的通│1987.1.5│求。│ ││知│││ ├──┼──────────────┼─────────┼─────────────┤ │40│印发《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穗府[1987]22号│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br / br / ││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4.26 ││ ├──┼──────────────┼─────────┼─────────────┤ │41│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改│穗府[1987]23号│已被1997年12月19日市│br / br / ││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补充│1987.4.10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州市│br / br / ││办法》的通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代替。│ ├──┼──────────────┼─────────┼─────────────┤ │42│转发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穗府[1987]31号│与上位法不相一致。│br / br / ││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1987.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