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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和驻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使调进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套级系统化、规范化,便于实际操作,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深府[1987]16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历年来关于调进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制定了《关于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 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套级系统化、规范化,便于操作,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深府[1987]16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历年来关于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一系列具体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特区外各单位和特区内企业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套级,也适用于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工资套级,以及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和转正的工资定级。 第三条 调入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基本原则是:按本人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岗位)确定职务(岗位)工资。在行政岗位上工作的,执行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分别执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工人则分别执行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干部报到之前,将其调入后拟安排的职务、工资待遇等情况通知本人。调入后,应及时办理任职手续和工资套级;需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级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确定。 第二章 行政干部的职务工资套级 第五条 调入后任局长、副局长职务的,按其调入前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套入特区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六条 调入后“平职”安排为副科长(副主任科员)至处长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七条 调入后安排的实际职务低于调入前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审核其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八条 特区内外企业单位聘任制干部及没有确定行政级别的企业干部(指原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者),凡任职手续完备,符合逐级晋升要求,于1987年5月底止任职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5月31日前算;如1987年6月1日后任职才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6月1日后算。调入单位确定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任职时间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九条 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照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入。即:原行政24、23、22、21、20级及以上,分别套5、7、9、12、15薪级。不是执行行政工资级别的人员,可先将原工资级别对应相似行政级别,然后再与特区工资薪级平套(见附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