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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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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实行“一取消三放开”后,全省农业和粮食生产要按照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需求,打破地区粮食产销自求平衡的传统观念,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粮食主产区各级政府要继续发挥优势,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扩大优质和专用粮食生产,做好粮食收购,保证向社会提供必需的商品粮、军供粮和各级储备用粮。销区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调整种植业生产结构,为粮食产区腾出市场空间。鼓励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有经营粮食资格的企业与产区(包括外省区)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保证销区市场需求的粮源供应,促进产区顺价销售。
  
  (二)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一是要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执行《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要求狠抓落实。省农业厅要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确定全省粮食种植安全面积,不得在粮食安全种植面积范围内搞非农设施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保证粮食生产的基本要素不受损坏,一旦需要能够很快恢复粮食生产能力。各地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必须保证基本粮食种植面积。二是继续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原有扶持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保留并逐年增加,继续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三是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品质结构,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种粮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四是要加大实施种子工程的力度,加强粮食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繁育和推广工作,坚决淘汰劣质品种。五是加大农资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大力推广平衡施肥技术,加强粮食优质专用肥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促使良种与良法紧密结合,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节本增收。
  
  三、完善各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政府粮食调控能力
  
  (一)全省实行粮食“一取消三放开”政策后,为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家关于“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要充实各级政府粮食储备,以增强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责任和能力。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暂按8亿公斤(原粮,下同)安排,其中:省级5亿公斤,地州市级共3亿公斤。主销区地州市,储备量可据实增大,销区的人口大县(市),原则上也要建立本级政府粮食储备,具体储备规模、品种、布局由有关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扩大省级储备粮规模,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为确保粮食安全,省级储备粮规模从原2.5亿公斤(原粮)增加到5亿公斤,用三年时间,视财力情况适时增储,在2004年达到5亿公斤的目标,以保证省政府掌握充足的粮食调控资源。省级储备粮品种按照口粮需求以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稻谷、小麦品种为主,粮源渠道通过就近收购、采购和适当进口安排。
  
  (三)完善储备粮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的储备粮管理和轮换机制,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储备粮管理体系,保证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满足政府粮食调控的需要。粮食储备实行动态管理,费用包干政策,将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费用包干到承储企业使用,每年必须轮换三分之一,由承储企业适时组织轮换,保证每年收储的新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允许出现陈化粮。各级政府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储备粮具体收储和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任务、收购价格。承担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粮食储备费用,减轻财政负担。建立起储备粮库存信息台帐,定期向省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数据,集中精力管理好各级储备粮,确保粮食质量的安全、数量完整。省计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据此尽快研究制定《云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将储备粮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地、州、市、县如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或者出现粮食供应不足时,首先动用各地州市及县级储备粮,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上报国务院批准动用中央储备粮,以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四、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改善金融服务
  
  (一)继续实行省对地、州、市包干的办法,从2002年起,适当增加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调整后的粮食风险基金实行统筹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政策,超支部份由地州市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地州市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包干,由地州市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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