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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加强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规律,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多元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支持培育全省性、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直接到粮食批发市场采购粮食。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设科学的粮食流通预警系统,掌握市场粮食走势,防范和化解粮食市场风险。提倡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积极培育市场交易主体,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合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流通。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经销企业,在粮食播种前与农民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实行订单收购。鼓励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跨区域收购、调运粮食。销区大型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凡具备合法粮食经营资格,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农民的余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粮食产区与销区(包括省内外)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在贷款、资金结算、运输保证等方面给予支持。粮食产销区企业之间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代购、代销、代储或相互参股、合作经营、联营经营。粮食主销区跨县(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工作,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2001]28号文件,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的监管,规范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检、卫生、工商、粮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步伐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抓好骨干、联大扶强、抓大放小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增置重点骨干企业,鼓励国有骨干粮食企业按市场化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对于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和储备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国有控股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于经营性企业,要通过整体转制、股份合作、拍卖、租赁等多种方式,鼓励个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全部收购,在妥善安置职工,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经济逐步退出这类企业。彻底打破吃“大锅饭”的经营机制,促使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二)加快基层粮食购销企业组织形式创新。打破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粮食购销企业的组织形式,要按经营量和经济区划调整购销企业布局,组建起以资产为纽带的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新的购销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粮食商品量和流通规模设立购销公司,实行一个公司管几个乡、镇,个别粮食商品量大的乡、镇,可按乡、镇设立粮食购销公司,坚决撤并偏僻、规模小的粮管所站,逐步建立起适合粮食生产和流通市场化要求的县(市、区)级粮食购销体制。 (三)加大国有粮食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国有粮食企业要实行定员定岗,竞争上岗,进一步采取离岗退养、推荐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转换职工身份自谋职业、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退临时工等多种措施,继续分流富余人员,坚决实行减员增效。 (四)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组织创新和用工制度“三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增加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降低经营和管理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严禁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凡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的亏损挂帐的,有关地方政府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