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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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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分流人员安置费的筹措办法,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采取措施,保证本地区粮食的稳定供应。各地可保留一定的国有骨干粮店、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以保障粮食供应和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的事件。凡属政策性的粮食供应任务,原则上统一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粮食,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调运、保证质量,对违反者要追究有关地方和粮食部门的责任。对于灾民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份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应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企业负担。
  
  (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同,不准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现有的直属企业的人、财、物必须尽快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条件成熟时,逐步移交有关部门管理。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
  
  八、妥善处理库存粮和陈化粮,优化库存粮食结构
  
  目前,全省粮食库存陈化粮比重大,超期存粮较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沉重。为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合理补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
  
  (一)对放开前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视同级粮食风险基金节余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由粮食企业在限期内销售处理。
  
  (二)陈化粮处理的原则和办法是:按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央处理陈化粮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核实已处理的陈化粮数量、性质、价差损失等,在核实清楚情况的前提下,销售处理的价差损失采取挂帐贴息的办法处理。一是对过去已经销售处理的陈粮的价差损失,由各地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挂帐贴息。二是对已经出现尚未销售处理的陈化粮,要按照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集中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对尚未处理的陈化粮,尽快按程序组织上报国务院批准处理,发生的价差损失采取挂帐贴息的办法处理。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陈化粮损失,原则上由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制定。
  
  九、继续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适应放开粮食购销,充实各级储备粮的需要,按照优化布局、上规模、上水平的原则,省计委要继续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十五”全省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重视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工作,重点建设粮食储备库、粮食区域性批发市场、粮食加工转化建设项目。
  
  (一)粮食仓库建设方面:一是积极争取并支持国家在我省建设国家储备粮库。二是为适应省级储备粮增加规模的需要,继续适当安排省级储备粮库建设。三是适度度安排粮食产销和边远贫困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并使用好农发行简易建仓贷款,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扶持。
  
  (二)在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方面:着重建设具有一定辐射和带动功能,较为现代化的区域性、规模化粮食批发市场。
  
  (三)在粮食加工转化项目方面: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产业化、高水平的粮食精加工、深加工项目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根据自身条件,加强粮食流通设施建设。
  
  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全局,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它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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