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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
【发文字号】 沪农林[2002]1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委,浦东新区农发局农发处,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产业部: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1、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2、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上海市辖区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农作物以及农业部和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上海市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两个专业组,专业组各由9人组成,设组长1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本市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市)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市)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
  
  (二) 与现有品种(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 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 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二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 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 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 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 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 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可以在接到通知 2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 ;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因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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