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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林局
【发文字号】 沪农林[2002]111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农林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上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
  
  
第三章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本组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并贯彻市种子管理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
  
  二、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试验设置

  
  第七条 根据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生产试验;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个别作物如当年参试品种较多,可考虑设置区域试验预备试验( 引种试验 ) 。
  
  第八条 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1年,区域试验2年,生产试验1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第九条 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10个左右为宜;区域试验每组一般不超过8个品种(不含对照);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不含对照)。参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 预备试验全市安排2个左右试点,区域试验每组安排不少于5个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不少于3个试点。
  
  第十一条 预备试验采用问比法排列,小区面积12或15平方米,一般不设重复,对照依据区域试验的相应组别确定;区域试验小区随机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20平方米,各组设统一对照;生产试验采用对比排列,一般不设重复,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主要栽培技术根据品种特点和生产实际确定,每品种每试点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田间管理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施肥水平与大田生产相当。
  
  第十二条 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安排取样委托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指定单位进行抗病性鉴定和品质分析;
  
  第十三条 承试点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承试点和承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向市种子管理总站提出调整理由和具体意见,并由区试年会确定。
  
  
第五章参试品种条件

  
  第十四条 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区(县)品比试验或育种单位小区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相当,品质较优或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上海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也可从区(县)品比试验中择优选择。品种选育单位如能提供参试品种在本市多点试种资料,产量表现突出;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也可予以参试。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通过2年区试鉴定程序;第1年区域试验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第2年继续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第十七条 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本市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个别作物可设1个辅助对照品种,一般为本市的优质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本市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于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前2个月,寄到市种子管理总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总站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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