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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育种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本市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当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 凡种子数量不足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第七章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第二十一条 各试验承担单位于每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记载表”、“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预备试验记载表”和“上海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记载表”(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寄到市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组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区试年会对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议,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提出推荐意见,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时,市种子管理总站将试验汇总总结及品种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品种申报参试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种子管理总站召开区试年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及承试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区试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的试验计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评选和表彰区域试验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种子管理总站在适当时机会同区域试验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市区试主持单位、市种子管理总站提供详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缺2个以上小区的,该试验报废。 第八章推荐上海市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区域试验2年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达显著水平的或增产达5%以上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3%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 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性、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试验程序后,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 每3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品审会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承担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资格。 第十章经费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核拨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核发试验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参加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参试品种单位应当交纳试验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区试年会开支和奖励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