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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三日 汕头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明确汕头市市级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家、省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以及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1]73号)精神,按照市级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市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发展计划局 (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市经济贸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法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矿商贸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三)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设备设施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查处;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综合管理全市劳动防护用品和漏电保护器工作;协调、组织矿山救护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科研经费的统筹使用;组织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等科学管理方法;组织、引导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业主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市教育局 (一)拟订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对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存在隐患的整改。 (五)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校办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六)承担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科学技术局(市信息产业局)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通信与信息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传送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