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办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扣发,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实施办法,精简发文,精简会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市领导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各种纪念、庆典活动及表彰会议有所减少,发文规格、范围和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执行精简会议、文件,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会议活动多、文件简报多,检查评比表彰多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时还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关作风转变和办事效率的提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和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最近下发的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及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我们在以往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三个若干规定。各区、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进一步加大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力度,切实减少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领导同志、对基层的干扰,集中精力做好工作,抓好落实,扎扎实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两个文明建设。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的若干规定
  

  一、对发文内容严格把关
  
  (一)坚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制发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发文要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中央和省已发到县团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已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大面积发文。
  
  (二)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未提出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或重复已有规定、要求的,不应重复行文。
  
  (三)只有原则性意见,未经充分调查研究,没有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不应仓促行文,以避免一项工作多次行文。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前须送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
  
  (五)各种会议文件和领导讲话,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纪委全会、市经济工作会议等主体报告、主要文件以及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发文以外,其他在会议上印发或会后公开发表的,一般不再发正式文件。
  
  (六)除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先进集体,市文明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保卫人民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双拥共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外地来深建设者,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对象外,属行业、某一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表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的,须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对发文职责严格区分
  
  (一)坚持“谁主管、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凡各区和各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应要求市委、市政府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代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起草文件。经授权代拟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提供有关背景说明材料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各部门常规性的工作计划、工作要点以及贯彻相关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各种节日、纪念日活动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发文。
  
  (三)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区、镇(街道)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除外)。
  
  (四)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对发文规定严格控制
  
  (一)可用领导指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等答复各区和各部门或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播发的,不发文件。
  
  (二)可发简件、函件、白头件、传真件或可在市委办公厅内部刊物《深办通报》、《信息快报》、《参阅件》刊登的,不发正式文件。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正式发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