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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人[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类:
  
  (1)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过三篇(或在省级刊物发表过五篇)第一作者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者(前三名);
  
  (3)国家级医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引进、推广国家重点新技术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前三名);
  
  (5)主编并正式出版过五十万字以上有实用价值的工具书。
  
  第二类:
  
  (1)获得部、省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或省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部、省级二等奖前三名,或部、省级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在医药、预防保健、科研、护理一线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并有所创新和突破,是本地区(省辖市)的学科带头人。
  
  (4)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创立了一整套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中推广应用;
  
  (5)培养出三名具有全国先进水平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1)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被聘为主治(管)医(药、护、技)师6年以上;
  
  (2)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两类各一条:
  
  第一类:
  
  (1)在省级刊物发表过三篇以上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者(前五名);
  
  (3)省级医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在省、市级重点科研中已做出较显著成绩者(前三名);
  
  (5)在引进新技术、推广新技术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前三名)。
  
  第二类: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获得国家级四等奖或部、省级三等奖或厅、市级二等奖前三名;
  
  (3)任现职以来三次被评为单位年度先进工作者或年度考核优秀者;
  
  (4)在医药、预防保健、科研、护理一线工作中,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出色的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难题,是本单位学科带头人;
  
  (5)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中推广;
  
  (6)经省教委审核认定取得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
  
  对不符合规定资历人员或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但不满20年、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但不满25年,需具备两类三条以上,其中一条必须符合第二类的第2条。
  
  3、破格人员申报条件中几个问题
  
  (1)破格晋升人员要求在任现职内,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
  
  (2)破格晋升条件中的有关科研成果奖项问题
  
  破格晋升条件中的有关科研成果奖项,均为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科技进步成果奖,必须有正式获奖的证书或证书复印件,评选获奖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优秀论文奖、参加国家标准的制订均不能作为科技进步奖的依据。
  
  (3)学科带头人的把握问题
  
  在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破格条件中,分别提到学科带头人问题,按以下口径掌握:
  
  本单位学科带头人:为单位业务科室行政主任或副主任,并负责本科的业务工作,或主持并负责过市(厅)级以上本专业的课题研究。
  
  本地区学科带头人:为市级医学会学科组长、副组长或省级医学会学科委员。或主持并负责过省及省级以上本专业的课题研究。省知工领导小组确定的“333工程”培养对象。
  
  (4)破格人员论文要求
  
  公开发行杂志的增刊、或为增刊类的论文,破格人员不再作为送审论文,
  
  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评聘范围问题
  
  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审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
  
  在外省市区、中央部委所属单位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本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应经本省相应评委会评审确认资格。对一次评审确认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连续计算,以后确认的并被聘任的,资历可累计计算。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仍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办理了延缓离退休年龄手续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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