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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收入得到增加,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草)项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草)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计划部门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审核、计划的汇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和种苗管理供应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源协调、调剂和发放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负直接责任。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的“五到旗县(市、区)”。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草)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其他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四)退耕户和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单位、集体、个人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的内容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在任务的完成、建设质量、后期经营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草)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要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退耕还林(草)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生态效益优先原则。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同时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基础上,要结合退耕还林(草),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生态建设带动畜牧业的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 (二)综合治理原则。实施退耕还林(草)的地区要把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工程建设成效。 (三)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要采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责任制等综合措施,保护建设成果。 (四)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前提下,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对于生产条件较好,又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五)适地适树原则。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大力发展灌木树种。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