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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检查过程中要抓住办案的有利时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案期限实施检查; (三)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查对象或举报人保密; (四)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两人以上,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廉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在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应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配套使用。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原则上只检查被查对象上年度,但在查处涉税举报和立案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时,如违法行为既涉及以前年度,又涉及当年的,一并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检查部门负责人根据《稽查任务通知书》和《待查纳税人清册》确定被查对象到组、到人,规定检查的完成时间。 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被查对象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一)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局长审定。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接受检查任务后,应做好查前准备工作。 (一)查阅被查对象的纳税资料档案,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算方式、纳税情况。 (二)熟悉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税收政策。 (三)根据检查的要求和被查对象的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税务查账和税务调查方法进行。 (一)税务查账: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税务调查:为了解核实某些情况,对当事人、知情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实施税务查账的,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可以在进行检查时,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也可以在检查前,事先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通知被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及需要准备的资料及其他情况。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但到户时应出具《税务稽查通知书》: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主要对被查对象以下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一)各项税款计提是否准确、申报是否真实、缴纳是否足额、及时,征纳双方税额是否一致; (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等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遵守执行情况; (四)各项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真实准确,依据法规政策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五)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是否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和及时报解税款。 第二十四条 实施税务查账除实地检查方式,也可采取调取账簿资料检查方式进行。采取调取账簿资料检查方式实施税务查账的程序、手续、时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税务查账时,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并进行稽核: (一)审查会计报表; (二)审查有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三)审查有关计税依据所对应的会计账户; (四)审查与上列账户有关并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的各个账户; (五)审查发票情况; (六)审查其他有关资料,主要指合同、协议、契约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施税务查账时,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税种、时间和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过程等细节,完整反映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当进行立案查处,制作《税务案件立案报告表》: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式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但企业、单位的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个人的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立案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 实施税务调查时,可采取询问、证人证言、函查、异地调查、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等手段,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据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