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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直接由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对由司法机关定为撤案、免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税务机关还应当视其违法情节,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经税务稽查发现应当退还当事人多缴税款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第四十七条 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入库的,应于五日内作出《执行报告》,将有关执行情况录入微机,并将有关资料转检查部门。 第四十八条 对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根据举报人员贡献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基层局在实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各基层局应根据税务稽查管理信息要求,使用微机录入、输出、传递文书、报告及有关资料,生成有关数据。 第五十一条 各基层局的各部门在部门间传递书面稽查资料时,应使用《资料传递记录簿》进行交接。 第五十二条 各基层局的检查部门负责稽查卷宗的立卷,审理部门负责稽查卷宗的审核,综合部门负责稽查卷宗的归档。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基层局”,是指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本规程所称“局长”是指各基层局的局长;本规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大地税发[1997]83号)同时停止执行。市局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