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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荆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荆政发[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4-06
【实施时间】 2002-04-0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6日)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六日

  
  
荆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以上所称不履行职责,含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含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保证内部分工有序进行。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保证行政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审批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的,或不予受理、审批而不告知理由的;
  
  (二)无规定依据实施审批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时限,或者自行设立审批程序、时限实施审批的;
  
  (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审批的;
  
  (五)违法收取费用的;
  
  (六)违法委托其他组织代行审批管理权的,或违法准许其他组织从事审批代理活动的;
  
  (七)不公开审批结果的;
  
  (八)审批事项已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而原单位仍直接受理、审批的;
  
  (九)其他违反审批工作规定,贻误审批工作或者损害审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以上所称审批,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为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违法接受征收对象实物,以抵扣应征款项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六)不出示征收资格、不说明征收依据实施征收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以上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滥用职权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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