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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豫水计[2001]16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及技术、财务等负责人;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建设资金筹措;
  
  (六)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七)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八)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九)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十)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十一)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法人的工程现场管理派出机构,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和投资各方负责。其职责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二)编制、上报年度计划,负责按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四)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五)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六)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七)筹措建设资金,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八)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也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
  
  第十七条 综合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项目建设组织。其具体规定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执行。
  
  第十八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负责按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章 报建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其报建程序及要求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
  
  第二十条 以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进行施工准备前,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15天内予以批准。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备案、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国家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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