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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豫水计[2001]16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5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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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七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省重点工程、省管项目和市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水利建设信息报表,内容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实物工程量、存在主要问题和资金到位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9]488号)。
  
  第七十七条 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管理按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水利造价员管理按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要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工作,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
  
  第七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各种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第八十条 水利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方向。工程竣工要按规定进行竣工审计。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水计字[1991]008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河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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