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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的文本应采用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 第四十五条 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第十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资质要求 (一)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二)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省水利厅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四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须是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更换项目经理须经项目法人同意。一个项目经理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对承建的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颁发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档案资料管理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执行。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施工单位须在工地设立独立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足够力量,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有负责质量的监理工程师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第五十三条 参建各方的质量检查、检测等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四条 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坚持质量评定制度,及时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评定。项目划分和质量评定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SL239—1999)执行。质量评定表按水利部《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地[1995]3号)、《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SL239—1999)、《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补充表的通知》(建管监[2001]17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试验资料,到工地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复检。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部门的职能机构,是代表政府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参建各方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水建字[1998]04号)执行。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辖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组)。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认定的省级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具有省级工程质量最终检测权。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测、试验须是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认可的检测试验单位或取得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单位。 第五十九条 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按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水计字[20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