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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条 水利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要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并有领导分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大中型工程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三条 各工地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月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解决。 第六十四条 施工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先用电报、电话报告。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安全事故划分及责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执行。 第六十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建设工地、文明建设工地的申报评审按照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七条 水利工程验收须严格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 1999)、《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等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3个月内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六十八条 水利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竣工验收的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竣工验收具体要求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七十条 工程验收时必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定意见。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十一条 涉及有水土保持设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申请竣工验收的同时,要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章 后评价管理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一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一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一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第七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七十四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项目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