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信用等级的评定
  
  信用乡(镇)、村(分行政村和自然村)、户和企业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组织评定、量化考核、年度调整”的原则。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个别农户等级两年中间可调整),信用乡(镇)、信用材和企业的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信用等级的设置:农户为两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信用户、二级信用户),企业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A、A、B级企业),信用乡(镇)、信用行政村和信用自然村为一个等级[农户信用等级、信用乡(镇)、信用自然村、信用行政村评定标准见附件,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信用户、信用自然村、信用行政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等级的评定,各地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评定一个、巩固一个。
  
  (一)信用户的评定:由农户提出申请,信用社和村委会审定,由农村信用社颁发证书(以《绿色信用贷款证》代替),也可由信用社向农户颁发“信用农户”门牌。
  
  (二)信用自然村和信用行政村的评定: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信用社审核后,报乡(镇)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由农村信用社颁证、授牌。
  
  (三)信用乡(镇)的评定: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农村信用社初审,报市、县信用联社审核后,报市、县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由市、县农村信用联社颁证、授牌。
  
  (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开户信用社初审,由市、县农村信用联社企业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批(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等级和AA级企业由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组织评定、审批)并颁证。对信用自然村、信用行政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市、县联社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实施步骤
  
  (一)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在广泛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农户、企业、自然村、行政村、乡(镇)基本经济档案,为评定工作打下基础。
  
  (二)各市、县联社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筛选一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户、自然村、行政村、乡(镇)作为首批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对象,由户到村、由村到乡(镇),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扩大,并在拟定当年创建规划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三)各地农村信用社要主动积极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目的、意义、请用评定标准、优惠办法和创建规划,以及开展创建活动中需要当地政府支持和协调的工作事项,共同研究确定创建对象及规划。
  
  (四)对规划确定创建的信用材,由信用社商请当地乡(镇)政府派驻村干部,负责监督指导,并与村委会和信用社员工共同研究制定创建信用材的措施。
  
  (五)各市、县、乡(镇)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村响应、上下良性互动综合整治信用的格局。采取多种形式召开村民大会,宣传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宣传本地信誉好、归还贷款及时的典型户,并听取村民对创建信用材的要求和建议,落实创建信用材的有关责任人员。聘请了农户联络员的单位,联络员也可参与评选活动。
  
  (六)根据市县、乡(镇)两级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评定结果,从第二年起,每年对上一年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进行审定,信用户按《绿色信用贷款证》管理办法进行审定。经审定,按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层次,未达到信用等级的,将取消其等级信用称号,并及时收证、撤牌。
  
  四、优惠办法及奖励
  
  (一)提高授信额度。对不同等级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确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确定)。一级信用农户可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
  
  (二)增加支农再贷款,加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投入。对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户和信用企业,贷款投量上坚持倾斜政策,增加投放指标,增加支农再贷款数量。
  
  (三)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对一级信用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并尽快向不上浮的基准利率过渡;对二级信用农户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AA和A级企业贷款利率,可在现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2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联社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确定)。
  
  (四)增加收回再贷资金。在实施创建农村“信用工程”过程中,信用乡(镇)、信用村干部协助收回的历年沉淀旧贷和不良贷款,除按规定给协收人员一定奖金外,按“收一贷二”的标准增加信贷计划和资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