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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村干部能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和利息。
  
  附件4:
  
  信用行政村标准
  
  一、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占全村总农户的65%以上。
  
  二、信用农户(包括一、二级信用户)占全村总入股社员户数的70%以上,占全村贷款户数的70%以上。
  
  三、信贷业务主要依靠农村信用社办理,在信用社贷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0%以上(含当年贷款发生户),积欠不良贷款和欠息农户控制在贷款户的15%以内,全村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其中:“两呆”贷款控制在7%以内)。
  
  四、全村农户在信用社的存款户占总农户的50%以上,预测闲置资金50%存入农村信用社。
  
  五、全村经济发展处于全乡(镇)中上水平,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债务负担合理,有可供发展的产业项目。
  
  六、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能确定一名村干部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联系人,能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和利息。
  
  附件5:
  
  信用乡(镇)标准
  
  一、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占全乡(镇)总农户的60%以上。
  
  二、信用农户(包括一、二级信用户)占全乡(镇)入股社员总户数的60%以上,占全乡(镇)贷款总户数的60%以上,信用村占所辖行政村的60%以上。
  
  三、农村信用社是当地业务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在信用社贷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0%以上(含当年收回结清户),积欠不良贷款和欠息农户控制在贷款户的20%以内。
  
  四、当地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投放数在全市(县)居中上水平,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15%以内(其中“两呆”贷款控制在7%以内)。
  
  五、全乡(镇)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收入在全市、县居中上水平,债务负担合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效果好。
  
  六、乡(镇)辖内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企业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的占60%以上,无恶意逃废信用社贷款的情况,乡(镇)贷款债务无悬空情况。
  
  七、乡(镇)党委、政府能指定一名领导为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协调人,和农村信用社关系正常、融洽,能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协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和利息,并将相关指标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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