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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发[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02
【实施时间】 200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扶贫开发“十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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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继续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增强在经济薄弱地区实施星火计划的广度和深度,推动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强化技术服务,加快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的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与苏北密切合作,使其成为科学实验基地和新成果展示窗口。采取更积极的措施鼓励民间科研机构、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和科研组织直接参加扶贫项目。省及有关市、县要安排资金,帮助经济薄弱地区建立和扩大科技示范园,注重示范效应,充分发挥科技在扶贫开发中的带头作用。坚持搞好“三下乡”活动,大力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致富技能。
  
  (二十)坚持扶贫到村、帮扶到户。从2001年起,对苏北1025个重点村实行省、市、县三级包干帮扶。要着力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最困难的问题入手,实行工作目标到村,帮扶责任到户。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和受益面,帮助贫困农户解决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发展增收项目;采取部门帮扶,大户、专业户带动贫困户,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逐村逐户,一批一批地解决问题。
  
  (二十一)大力提高农民致富能力。按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广泛组织农民学习掌握先进的农业实用技术,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效益;加强对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劳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步伐。今后5年内,力争苏北每年县均新增转移劳动力达7000人,累计达到100万人,其中经过职业培训合格后实现转移的劳动力达到50万人。苏南、苏北各市县、各驻县扶贫工作队和各级扶贫机构,都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培训。
  
  (二十二)积极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域界限,以产业为纽带,发展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乡村兴办流通实体,培育、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要配合中心镇建设,有计划地建立各类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拓展农业信息资源。继续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降低运输成本,保证鲜活农副产品的运输畅通。
  
  五、政策措施
  
  (二十三)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的投入。
  
  1.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省和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每年扶持的具体项目根据扶贫开发的任务和实际需要确定。
  
  2.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各银行、信用社确定贷款基数时,对经济薄弱地区在信贷规模和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基层银行总量不足的,由上级行调度解决。保持每年不少于6亿元的贷款规模。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扶贫贷款项目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到经济薄弱地区兴办、联办有助于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各类企业,应税项目效益予以积极支持。继续实施由财政担保,银行按1:2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利息执行财政补贴50%的优惠政策。
  
  3.积极筹集社会扶贫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各种途径参与扶贫开发或直接支持贫困农户。企业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4.广泛争取和积极引进国外资金,支持扶贫开发建设。加强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欢迎海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通过不同形式,参与经济薄弱地区的开发建设。
  
  (二十四)提高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重点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科技推广和为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而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直接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经营,增加收入。对科技含量高,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扶贫开发项目,扶贫资金将予重点支持。省每年在扶贫专项资金中调剂一部分用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技术推广部门开展农业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十五)切实加强扶贫开发资金的管理。省级扶贫开发资金由省扶贫办两省有关部门编制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实施的项目,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县,由县有关部门会同省委扶贫工作队共同负责实施。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统一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积极试行报账制管理,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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