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对辖区社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结合当前开展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对本辖区所有单位进行普遍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社会单位的总量和分类情况。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切实查清社会单位的建筑面积、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储存物资价值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为核实重点单位奠定基础。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向社会有关部门、单位发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自行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备案。对应当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备案。调查摸底工作要做到全面、详实、准确。各地调查摸底情况于4月22日前报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做好对社会单位调查摸底的同时,要做好抓试点、树立样板工作。银川市选取1个公众聚集场所,石嘴山市选取1个国家机关,吴忠市选取1个医院或学校,固原地区选取1个易燃易爆场所作为试点,进行重点指导。自治区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各地在抓试点工作中,要指导、督促试点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要求,制作检查记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要求,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对抓试点工作探索积累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及时通过组织召开现场会、印发经验材料、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单位进行推广,以点带面,稳步推动全社会落实《规定》。 (三)宣传贯彻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申报备案情况,确定核实重点单位名称、数量,分类建立重点单位台账。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2.5月1日前,各地政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公众媒体将确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5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 3.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各级政府要抓住《规定》施行的有利时机,在5月份组织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的高潮。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采取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国画、悬挂标语、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主要内容,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促使广大社会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培训。各地要制定周密的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对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防火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要细化培训教育内容,向有关人员详细讲解《规定》的各项职责和要求,使他们了解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规定》施行后的法律责任,指导和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督查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5日前,各地(市)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于6月30日前对各地(市)宣传贯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督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重点单位界定以及向社会公告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实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进行通报批评。 集中宣传贯彻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地区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和检查验收情况于7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规定》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单位树立消防工作主体意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把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办法和措施,保障宣传贯彻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