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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同时经营1-3项中任意两项及以上,每项达到相应标准60%以上。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科研单位: (一)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二)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 (二)长度超过1000米的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2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2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2000立方米或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生产、经营性企业: (一)支行级以上的各类银行;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企业(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十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十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重大影响单位。 说明: 一、本标准中第二条第4项中“幼儿住宿床位”含午休床位。 二、一个法人单位下设若干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只要有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即可将该法人单位列为重点单位,其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作为该单位的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的属性按法人单位的性质确定。 三、政府多个部门如合并在一所建筑内办公,且该建筑有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按一个重点单位申报,建筑的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于有两个以上符合界定标准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各自独立列入重点单位。 五、第九条“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指同一时间在同一车间同时工作的员工超过50人。 六、根据本标准确定重点单位时,前后标准依据有交叉关系的,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项规定,即应列为重点单位。 七、确定重点单位性质时,以本标准规定的先后顺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