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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2
【实施时间】 200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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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协作配合,扎实工作。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乡镇企业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宣传贯彻计划,组织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宣传贯彻工作中,各地对辖区社会单位的普遍检查要深入细致,重点单位核定备案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失控漏管。对符合条件、经书面通知后仍不按期申报的单位,可直接予以公告,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造册,逐级汇总后报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处理好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规定》的紧迫性和长期性,认真对待一些社会单位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而产生的畏难或厌烦情绪,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的现象,帮助指导各单位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宣传贯彻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公安厅
  
  2002年2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区实际,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超市);
  
  (二)客房数在50间或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影剧院、礼堂;
  
  (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六)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餐饮场所;
  
  (七)就餐人数超过200人以上的餐厅;
  
  (八)保龄球馆、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九)计算机在30台以上的网吧和游戏机在30台以上的游戏厅;
  
  (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游艺场所、游乐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金融营业厅、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
  
  (四)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团体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动力的发电厂;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以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列入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的物品):
  
  1.甲、乙类气体20瓶以上(标准钢瓶);
  
  2.甲乙类液体100升以上、丙类液体200升以上;
  
  3.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燃助燃的毒害品、可燃助燃的腐蚀品合计200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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