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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4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快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卫生厅、省农办、省计委、省财政厅2002年3月6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加快我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与健康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巩固和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初级卫生保健第二个十年规划目标(2001-2010年),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农村小康县(市、区)、乡(镇)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贯彻《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工作方针,完善周期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努力改善基本医疗、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服务,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普及农村改水改厕,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卫生质量和整体健康水平。到2010年,全省各县(市、区)要全面达到国家提出的第二个十年规划的目标要求。
  
  二、推进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
  
  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卫生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的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和调整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的功能、布局;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完善卫生规章制度和技术服务规范,严格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与公共卫生许可的准入审批和管理。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开展农村医疗服务市场与公共卫生的专项治理和经常性监督,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农村改水改厕,支持卫生行政执法,积极抓好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
  
  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将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解体、分散经营的乡镇卫生院,要进行专项整顿,尽快恢复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的整体服务功能和区域公共卫生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积极推行村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妇女工作“三位一体”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卫生机构的指导与监管,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坚持公有制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主导地位。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由政府、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在政府、集体投资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卫生院职工融资或者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合作经营。撤区并乡后,原则上一个乡(镇)只保留一个乡(镇)卫生院,其它卫生院可以继续实行政府、集体投资举办或合作经营,或者转为政府不再给予补助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通过产权转让、实行股份经营等途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再冠用卫生院的名称。村卫生室可以由村委会集体举办、村医联办或者乡镇卫生院设点领办,也可以个体承办。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在农村投资举办营利性医院。
  
  三、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初级卫生保健和农民医疗预防保健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按照“一网多用”的原则,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卫生服务网络的功能和整体布局,避免有限资源的重复配置和浪费。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诊治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各自服务职责,规范服务范围,严格依法执业。对局部区域内卫生机构设置密集、卫生资源利用明显不足的,可采取撤、并、转等形式进行资源重组。鼓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纵向业务技术合作,组建医疗联合体。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重视和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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