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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建立“公对公”的佣金管理机制,在各区县(市)旅游局推荐基础上,重庆市消协和重庆旅游协会联合公示一批质量好、信誉高的旅游消费场所,由旅行社和这些消费场所签定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佣金的比例和“公对公”的结算方式。规定的佣金比例不得超过销售额的25%。旅游团队每天购物不得超过一次。国际旅行社与消费场所签订的合同报市旅游局备案:国内旅行社与消费场所签订的合同报区县(市)旅游局备案。 (3)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旅游者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对举报的内容一经查实,属旅行社责任的,除追究旅行社责任外,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5)建立和完善征求旅游者意见的制度和措施,制定《旅游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由旅行社、导游发放给旅游团队客人,回收率不得低于单团人数的80%。 (6)充分发挥重庆市旅游协会的作用,广泛开展、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宣传、咨询活动。组织旅行社开展对社会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的活动。 3.整治目标 通过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做到旅游经营无“黑社”,切实提高旅行社规范经营水平。 (二)整顿导游队伍 1.整治重点 重点查处导游人员私拿回扣,索要小费的行为,导游人员改变旅游行程及线路,超计划购物和超时购物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导游和“野马”导游;查处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降低服务质量标准,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以及有损国家声誉和形象等内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的“陪游”、“伴游”。 2.整治措施 (1)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和教育管理体系。“专职导游”隶属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担对导游的全部教育管理责任,特别要承担导游带团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后果责任。对“社会导游”,按照《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社会导游服务管理中心,承担起对“社会导游”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清退责任。 (2)旅行社要建立导游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管理制度和除名公示制度 市旅游局负责建立国际旅行社和直属旅行社专职导游信誉档案;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局负责建立国内旅行社专职导游信誉档案;导游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社会导游”信誉档案。 (4)全面推行导游和领队计分制和IC卡管理 完善和建立导游年审办法和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导游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5)建立导游员日常培训和年审培训制度 加强导游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抓好以马克思主义“三观”教育,社会主义“三德”教育和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旅游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抓好导游业务及其它必备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导游员的综合素质。 3.整治目标 通过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做到导游服务无“野导”,提高导游队伍管理水平和导游员的服务质量。 (三)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 1.整治重点 在去年对30个重点创优景区(点)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继续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点)及周边地区的旅游环境秩序整顿规范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商店和小摊小贩。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整治旅游景区(点)公共场所、餐馆和食品的清洁卫生,花大力气继续抓好厕所建设工程整治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证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整治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公共标识图形符号;整治旅游景区(点)封建迷信活动,严厉打击各种以迷信手段坑客宰客的行为。 2.整治措施 (1)继续开展对我市30个重点创优景区(点)秩序的整治工作,切实按阶段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2)指导重点创优景区(点)继续开展创建国家A级景区(点)和创建优秀旅游城区工作,着力旅游景区(点)的提档升级。 (3)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点)的投诉电话,健全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4)建立旅游景区(点)导游或讲解员培训制度,提高导游的讲解质量。导游或讲解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得低于56学时。 (5)加大执法检查,建立日常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队伍,及时处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法行为。 (6)30个重点景区(点),今年之内必须建成符合标准的旅游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