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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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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重庆市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整顿规范重点工作措施责任部门

  
  一、旅行社市场
  
  1.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野社”。
  
  2.旅行社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使用“黑车”、“野导”,放纵导游员私拿回扣、索要小费行为,非法或变相转让许可证及挂靠、承包旅行社业务行为。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旅行社市场信誉机制。
  
  建立起旅行社及其总经理信誉库,开展旅行社评佳活动,启动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工作。
  
  市旅游局牵头,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局配合
  
  (二)规范旅游经营合同,统一制定旅行社与导游、导游公司、餐饮住宿单位、车船公司、购物场所、游客等相关旅游环节的合同范本。
  
  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交委
  
  (三)建立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1.统一制发《入境旅游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出境旅游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及《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征求意见表》;
  
  2.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举报奖励制度及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处理公示制度。
  
  市旅游局牵头,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局配合
  
  (四)逐步建立“公对公”佣金管理制度。
  
  1.推荐一批质量好、信誉高的旅游消费场所,与之签定合同;
  
  2.广泛开展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的宣传咨询活动。
  
  市旅游协会、市消协
  
  二、导游队伍:
  
  1.非法从业的“野导”。
  
  2.导游人员私拿回扣、小费;擅自改变计划,强迫或超计划购物。服务质量差,讲解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及有损国家声誉和形象等行为。.
  
  (五)拟草《重庆市旅行社管理试行办法
  
  市旅游局
  
  (六)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和教育管理体系,重点抓好:
  
  1.建立重庆市社会导游服务管理中心;
  
  2.进一步完善导游日常教育培训和年审教育培训制度,突出抓好导游队伍及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教育工作,增强教培的针对性,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
  
  市旅游局
  
  (七)进一步完善导游计分制度和IC卡管理,顺利完成与国家旅游局联网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
  
  3.非法“伴游”、“陪游”活动。
  
  (八)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和除名公示制度,统一制发《重庆市导游人员服务质量调查表
  
  (九)开展“十佳导游员”和“百名优秀导游员”评比活动。
  
  市旅游局
  
  (十)按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建立旅行社导游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市旅游局
  
  (十一)拟草《重庆市导游员管理实施办法
  
  市旅游局
  
  三、旅游景区(点)市场秩序
  
  1.旅游商店和摊贩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2.环境、食品卫生和旅游厕所。
  
  3.旅游交通环境。
  
  4.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问题。
  
  5.服务质量。
  
  (十二)进一步加大对30个重点景区(点)及周边地区的旅游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力度,建立日常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队伍,及时处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不法行为。
  
  1.整治旅游商店和摊贩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坑蒙旅游者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提倡挂牌、亮证,明码标价,文明经商;
  
  2.完善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修建和改造一批达标旅游厕所;
  
  3.加大对封建迷信和旅游景区(点)娱乐设施及消防安全的督查力度;
  
  4.加强旅游景区(点)、停车站(点)和候车室管理,使旅游交通进一步完善,道路畅通,旅游车辆均能达到国家《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要求;
  
  5.完善旅游区(点)公共信息标识牌功能。
  
  景区(点)外环境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市交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景区(点)内部的整治由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点)评定办法》,继续开展创建A级景区(点)和“十佳旅游景区(点)”评比活动,着力旅游景区(点)提档升级。
  
  (十四)建立和完善景区(点)的投诉电话,并与110联动,健全投诉受理机构,同时加强景区(点)导游培训工作,提高其讲解质量。
  
  市旅游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四、旅游车船和非法从事“一日游’客运的“黑车”:
  
  1.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黑车”。
  
  2.从事旅游客运车船的服务质量。
  
  (十五)建立和完善旅游车船准入制度,制定准入《标准》,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其经营与服务行为。
  
  (十六)推广“长江三峡观光游”和“魅力重庆一日游”,制定《魅力重庆一日游招徕中介费管理规定》。
  
  (十七)开展“诚信经营”活动,评选“优质服务旅游车(船)”
  
  市交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配合。
  
  五、出境游市场:
  
  1.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
  
  2.旅行社低价竞争,“零团费”、“负团费”行为。
  
  3.诱导游客参加“黄、赌、毒”行为。
  
  4.强迫购物及私收回扣行为。
  
  (十八)进一步强化出境游业务档案,明确档案要件和重申保存时限。
  
  (十九)规范经营出境游旅行社、旅游者、境外合法地接社合同协议,并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二十)建立出境游跟踪调查制度,制发《出境游业务质量调查表》。
  
  (二十一)加大对违反国务院“六不准”规定的旅行社和领队查处力度。
  
  市旅游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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