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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仪器设备的配备: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疫病诊断及分析系统、疫病资料管理)、普通离心机、石蜡切片机、酶标仪、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生物显微镜、解剖显微镜、超净工作台、电泳仪、低温冰柜、冰箱等,以及其它为保证诊断、检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配套设施及器具。
  
  4.实验室工作能力:具备常见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能力;能开展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清学监测;能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使我市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能力处于全省县级站的领先水平。
  
  (三)重点镇畜牧服务机构。
  
  1.人员配备:按编制指标配足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大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职称或中专学历人员不少于2人,熟练掌握实验室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办公、实验场地建设: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面积6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实验环境,与仪器设备的配备相适应。
  
  3.仪器设备的配备: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包括微机(疫病诊断及分析系统、疫病资料管理)、普通离心机、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生物显微镜、解剖显微镜、冰箱等,以及其它为保证诊断、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配套设施及器具。
  
  4.实验室工作能力: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能较好地掌握防疫信息,指导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使我市重点镇畜牧兽医站的技术能力处于全省镇级站的领先水平。
  
  (四)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
  
  1.人员配备:按编制指标配足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大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初级职称或中专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2.办公、实验场地建设:办公用房面积15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实验室面积50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实验环境,与仪器设备的配备相适应。
  
  3.仪器设备的配备:配备与开展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包括普通离心机、普通生化培养箱、干燥箱、生物显微镜、解剖显微镜、冰箱等,以及其它为保证诊断、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配套设施及器具。
  
  4.实验室工作能力:具有动物疾病的临床诊疗、简单的细菌染色观察和寄生虫观察能力。
  
  三、资金来源。
  
  (一)广州市畜牧兽医总站的建设与市动物疫病监测中心的建设合并考虑,建设资金根据建设进度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解决。
  
  (二)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中心站的建设资金由区(县级市)本级财政解决,根据项目建设完成的时间要求分阶段投入。
  
  (三)26个重点镇、珠江管理区及40个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的建设:办公及实验室用房建设资金由区(县级市)、镇两级财政解决,新建或重建的镇级畜牧服务机构应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做好动物防疫网络的建设规划,使规划更符合实际并具有超前性,每个站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实验室条件控制及仪器设备由市、区、镇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阶段投入。
  
  (四)从化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及该市的6个乡镇畜牧服务机构(已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建设资金,市财政根据省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四、建设项目进程。
  
  (一)2002年至2005年,市投入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进程安排如下:
  
  
┌─┬───────────────┬──────────────────┐
  
  │序││ 建设数量 │
  
  ││ 建设内容 ├──┬───┬───┬───┬───┤
  
  │号││合计│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
  
  │1 │广州市畜牧兽医总站│1 │1 │ 0│ 0│
  
  ├─┼───────────────┼──┼───┬───┼───┼───┤
  
  │2 │重点镇及珠江管理区畜牧服务机构│27│6 │ 10 │ 11 │ 0│
  
  ├─┼───────────────┼──┼───┼───┼───┼───┤
  
  │3 │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40│0 │ 0│ 20 │20│
  
  └─┴───────────────┴──┴───┴───┴───┴───┘
  

  *从化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及该市的6个乡镇畜牧服务机构(已列入省补贴范围)的建设,按省安排的项目进程执行。
  
  (二)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中心站的建设按规定的建设标准于2004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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