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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区(县级市)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4年工作规划,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广州市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广州市屠宰场及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广州市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广州市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管理及考核办法》、《广州市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的综合防制能力,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检疫、防疫监督等职能工作。 (五)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花大力气,按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人员,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队伍,优化年龄结构,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六)市、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强化管理,强化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加大动物防疫执法力度,强化依法防疫灭病工作。按要求做到防疫到位、检疫到位、监督到位、服务到位。 (七)我市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厅的部署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八)在我市动物防疫网络建设期间,市农业局应将每年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备案;每年年终,应向市政府汇报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每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 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具体实施,各级政府及计划、财政、机构编制、工商、卫生、交通、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