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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005年│1 │普通镇畜牧服务机构│1.5 │20│30│30│
  
  ├───────┴─┴─────────┼───┼──┼────┼────┤
  
  │ 合计 │││986/100 ││
  
  └───────────────────┴───┴──┴────┴────┘
  
  *计划资金投入说明:
  
  为避免重复建设,市对动物网络建设所需资金,每年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按方案的标准和要求对计划实施单位进行审核。单项已达标的站,该项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单项未达标的,由该站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及安排资金,缺什么补什么,务求物尽其用,不浪费资金。
  
  (二)未达到本方案建设标准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中心站,各区(县级市)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间,由区(县级市)财政安排资金建设。
  
  (三)未达到本方案硬件建设标准的镇畜牧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进度,由区(县级市)、镇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建设。
  
  六、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管理。
  
  (一)市级资金由市农业局根据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进度,编制年度计划,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文划拨。
  
  市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先由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协议书》,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核实、汇总后送市计委、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文。区(县级市)政府对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投入要作出4年规划,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书》,按协议书组织人员对建设资金、用地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落实、资金到位的区(县级市)、乡镇给予优先补助;对在限期内无规划的单位,市暂缓安排市级资金。
  
  各区(县级市)政府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务必按时按质完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
  
  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进度等计划,报市农业局汇总后送省农业厅备案,并签订完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的《任务书》。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及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投放,对基建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拨款。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资金,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用项目资金购置通信、交通设备,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审计机关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市审计局将进行抽查。
  
  七、组织领导及管理。
  
  (一)我市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实施情况,要自觉接受市、区(县级市)人大的监督。建议各区(县级市)人大监督本区(县级市)政府,把动物防疫网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各区(县级市)政府考评和政府领导任期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规划,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行为,改善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动物防疫执法水平;各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防疫,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更好地维护动物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区(县级市)、镇两级政府必须根据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1993)农(政)字第4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农(1996)7号〕精神,落实有关政策,解决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三定”及事业费、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我市共有82个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编制人数有631人,财政部门应按镇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待遇给予核拨经费,把畜牧兽医站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创造有利条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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