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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海事局
【发文字号】 沪海危防[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01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02年3月20日起受理)。原由我局签发的相关文件中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港口水域环境,防止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水域进行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船舶、作业单位和操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含有闪点低于60 C油品的油污水一律由岸上专业单位接收处理。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对上海港水域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单位资质
  
  第四条 (资质许可)
  
  凡在上海港拟从事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的单位,均应当满足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见附件一),并能承担上海港溢油/化救应急反应义务,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见附件二)。
  
  第五条 (许可证种类)
  
  《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作业项目分为:1、岸上接收作业;2、水上接收作业;3、清舱作业。
  
  第六条 (操作人员)
  
  作业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上海港油类作业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七条 (作业申报)
  
  船舶自行或委托其他作业单位进行残油、油污水接收或清舱作业的,船舶、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当事先填写《上海港船舶污染物处置作业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方可作业。船舶与被委托作业单位对安全和防污染均负有责任。
  
  第八条 (作业要求)
  
  船舶在作业前,应严格核对《申报单》所填写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并与作业单位严格落实《船/船(岸)安全与防污染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制度。作业现场应当备有足够有效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
  
  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期间,双方应当派专人在现场值班巡视,保持联系,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方可继续作业。如果发生安全和污染事故,双方均有责任立即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结束后,双方应立即按规定作好相应记录,并清理现场,双方负责人应共同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并由作业单位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报告。
  
  作业单位应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按规定送交主管机关认可的并由上海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置证明连同相关记录妥善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第四章 签证管理
  
  第九条 (接收凭证)
  
  船舶在完成残油(油泥)、油污水接收作业后,应持有有效的接收凭证,并与相关记录共同保存,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150总吨以下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轮以《确认书》作为接收凭证。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以《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作为接收凭证。
  
  第十条 (签证要求)
  
  船舶应凭下列文书资料向作业地辖区海事处申请办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证手续。1、《油类记录簿》或其载有相关作业内容亦经船长签字并盖章的复印件。2、《申报单》原件。3、经双方签字的《确认书》。申请签证的污染物数量应与《油类记录簿》与《确认书》中所载项目和数量相符。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上岗证管理)
  
  1.《上岗证》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培训发证。
  
  2.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的,应由新单位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持证人如遗失证书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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