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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党组: 为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地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转变观念,增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省经济实力和国民经济发展后劲。 2、地税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责无旁贷。各级地税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实施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把民营经济培育成为新的地方税源增长点和山东经济发展亮点。 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 3、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用足用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宣传、贯彻、执行到位,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别要做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文章;加强经济税收的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4、坚决做到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三同”、“三不”,即实行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折扣、不干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三、简化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5、简化税务登记程序。对各类新办民营企业,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他需要报送的登记资料可在第一个纳税期内补齐;对资料齐全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 6、简化申报纳税程序。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且定期内经营收入变动不超过纳税定额20%的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纳税申报,不再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推行方便、快捷的多种申报纳税方式。在已具备条件的地方,民营企业可自主选择邮寄、电话、数据电文等申报纳税方式,亦可委托银行代缴税款。 7、简化发票领购程序。对纳税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可采取先购后验的发票发售方式;对经营数额大和发票用量多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地税机关可为其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并可在其专用发票上加印宣传该民营企业的广告性文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四、阳光作业,广泛推行政务公开 8、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税收执法依据、征纳双方的税收权利义务、申报纳税程序、税款缴纳和处罚情况、廉政纪律、投诉渠道等全部公开,努力在全系统做到政务公开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 9、健全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普遍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告税收法规和政策。在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设置民营企业办税窗口、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方便民营企业纳税人办税和政策查询,实行一站式服务。 10、充分发挥山东地税“111”服务工程的各项服务效能,不断扩充和更新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在“山东地税信息网”、《地方税务》杂志开设专栏,及时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和地税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 五、规范检查,最大限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1、全面推行系统内“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收检查办法。实行归口管理和检查计划汇编、审批制度。坚持“一级进点,各税统查,分级入库,多家认账”原则,切实杜绝政出多门、单项部署、重复检查问题(不包括举报案件),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2、健全和完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机制,完善稽查案件复审、复查、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落实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质量。 六、公正执法,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