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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2-11
【实施时间】 2002-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暨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主题工作年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严厉查处私拿回扣行为,建立合法、公开、透明的企业佣金管理制度和导游报酬机制
  
  制定和实施旅游企业佣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各旅游消费场所与旅行社实行公开、合法的佣金收授制度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各旅行社均须与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实行合法、公平的导游报酬机制,杜绝私拿私授回扣的行为。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消费场所等要公开承诺不收授回扣,接受游客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4.强化旅游景区管理,规范游览秩序
  
  全面开展旅游景区游览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推行景区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辖的景区,各区县负责本地区所辖景区,各责任单位要深入景区,指导景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景区环境质量、服务质量。查处景区内外乱设摊点,尾随游售,强买强卖等违规行为,治理脏、乱、差现象,坚决打击景区内外以诱诈游客钱财为目的的“烧香拜佛”、“看病抓药”等欺客宰客行为,改善和提高景区游览环境质量。
  
  5.整顿旅游购物企业,保证诚实信用
  
  开展对旅游购物场所的综合治理,重点查处旅游购物商店、摊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诱骗购物等违法行为,做到旅游购物无宰客。
  
  6.开展旅游车辆运营秩序整顿
  
  完善对旅游车辆管理的有关制度,强化对旅游参营车辆的资格管理和旅游汽车公司的内部管理。经营旅游业务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旅游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必须与旅行社签订团队接待合同,建立健全旅游行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和责任人赔偿办法。重点查处非法参营、带故障行车和超时超载运营等各类违章违纪行为,力争旅游交通无重大责任事故。
  
  7.整顿社会旅馆住宿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我市拥有各类社会旅馆2300多家,其中个体1500多家,因此规范和整顿社会旅馆的住宿设施、服务水平极为重要。对社会旅馆的管理实行“三管齐下”,即通过旅馆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县政府进行管理,同时旅游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制定和完善社会住宿业的服务标准、硬件设施标准及安全、卫生标准,以此规范社会旅馆业市场。
  
  8.开展对文化娱乐场所的专项治理
  
  制定和实施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治理的规定。公安、文化、工商、物价部门联合加强对文化娱乐消费场所的治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牟取暴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文化娱乐市场环境。
  
  9.开展旅游厕所工程建设
  
  全面推广《旅游厕所建设国家标准》,在旅游景区建设一批标准化的旅游厕所,在市区建设一批方便游客的公共厕所,逐步解决旅游环境中这一薄弱问题。
  
  10.签订旅游业同业诚信公约,参加“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发动旅行社、饭店、餐馆、购物场所、娱乐场所、旅游区(点)、旅游汽车公司等与旅游业相关的企业,就诚信待客、服务质量等共性准则,分别倡议联合签订《诚信经营公约》。
  
  在全市范围内要求所有经营服务单位积极参加“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二)清理整顿导游员队伍,规范导游行为
  
  1.贯彻《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全市导游人员的执业管理。严格导游员年审,开展年审培训,坚决清理一批政治、道德、业务素质不合格的导游人员。严厉查处超计划超时购物、私拿回扣,擅自变更旅行社团队计划、降低服务标准,讲解中掺杂低级、庸俗、迷信内容等行为。对有违纪行为的导游员要坚决予以惩处,直至吊销导游员资格。
  
  2.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专职导游”隶属旅行社。旅行社要承担对导游教育、管理的责任,承担导游带团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对“社会导游”按《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成立“西安导游管理中心”对“社会导游”实行管理,做到使每个导游有归属、管理无死角。
  
  3.全面推行对全市导游计分制管理,实施导游员IC卡管理,建立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和公示制度。
  
  (三)整顿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1.坚决查处一批违规违纪旅行社。当前要重点查处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的行为;整治“零团费”和“负团费”;清理虚假旅游业务广告;查处使用“黑车”、“野导”和纵容导游人员私拿回扣行为。
  
  2.在入世承诺的基础上,主动加大开放的步伐。选择1—2家经营规范的国际知名大旅行社到我市控股或独资经营旅行社,并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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