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开放。允许国内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的旅行社企业,不论所有制,不论企业大小,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接受同样的行业监管。促进旅行社企业加大资产重组、整合力度,建立规范的运营机制、用人机制和质量保障机制,苦练内功,强化素质,以规范经营和强化内部管理求生存求发展。 4.强化措施,建立旅行社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建立旅行社和旅行社经理信誉档案制度,试行旅行社百分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已开展的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开展旅行社资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重质量、讲信誉的企业和经理的市场声誉。同时,加强行政执法,通过日常检查、年检登记、 旅行社违规违纪公告等手段,形成低质旅行社市场自然淘汰机制。在开展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期间,暂停审批国内旅行社。 5.依法规范出境旅游市场 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打击违规违纪操作,保证出国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形象。 五、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制度建设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市场、导游行为、“一日游”市场、景区游览秩序及旅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游览参观、购物、餐馆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整顿;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城市基础旅游环境。 新闻宣传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开设旅游市场整顿宣传专栏,报道市场整顿成果;引导正确消费和依法维权,营造舆论氛围和效果,实施舆论监督。 公安局:组织对在火车站、景区(点)抢拉客人,敲诈宰客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组织取缔非法“伴游”、“陪游”的行为;加大对旅游经营场所秩序、安全的监管,加强对社会治安巡逻防范;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城市基础旅游环境。 交通局:组织开展对非法参营“黑车”的专项治理;负责规范汽车站(场)的经营秩序;加强对旅游车辆的管理,查处违规违纪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对“一日游”市场进行整顿。 工商局:组织打击旅游市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尾追兜售,强买强卖等欺骗消费者行为;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虚假广告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拉客敲诈、诱骗游客消费和旅游消费场所私授回扣拉客以及“伴游”、“陪游”等不法行为。 物价局:做好旅游价格管理,监督旅游经营者明码标价,组织价格检查,治理乱收费、乱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对价格变动及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旅游环境综合治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旅游商品进行技术监督和管理,查处伪劣假冒商品;组织对旅游景点游乐设施的技术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旅游环境的综合整治。 市容局:负责城区及旅游景区环境卫生保洁,组织旅游景区厕所建设达标。 文物园林局:负责对所辖公园、景区(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对寺庙对外承包经营项目的整顿;联合有关部门对寺庙违反政策规定或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局:会同公安局对市场上乞讨等现象的清理整顿。 各区县:负责本辖区旅游环境的综合治理。重点解决辖区内景区(点)门口及周边乞讨、算命、尾追兜售及占道经营问题,打击拉客、抢客、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并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二)建立完善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执法队伍,旅游专职执法队伍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检查执法体系。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各责任单位要落实综合执法大队的人员,按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展经常性的综合执法检查。加强旅游专职执法检查队伍的建设,拟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并保障旅游执法队伍的经费,提高旅游执法力度。 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完善企业内部投诉受理机制;建立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县区间的联动机制。完善游客反馈机制,印制和发放游客意见调查表,定期发布旅游质量通报。 3.建立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公示制度。要建立市场整顿与规范部门责任公示制度,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在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被处罚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予以公示。 |